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59年9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9年9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第5條、第9條、第29條、第41條、第45條、第56條、第66條、第84條、第98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08條、第111條、第119條、第135條、第136條、第138條、第154條、第165條、第169條、第185條、第186條、第248條、第253條、第255條、第258條、第260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3條、第276條、第282條、第283條、第285條至第288條、第299條、第306條至第308條、第311條、第317條、第334條、第359條、第385條、第386條、第399條、第402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31條、第43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定行之:
    1.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2.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3.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2. 前項行為之要領,應記載於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之通知及公告。
  3.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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