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59年9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9年9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第5條、第9條、第29條、第41條、第45條、第56條、第66條、第84條、第98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08條、第111條、第119條、第135條、第136條、第138條、第154條、第165條、第169條、第185條、第186條、第248條、第253條、第255條、第258條、第260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3條、第276條、第282條、第283條、第285條至第288條、第299條、第306條至第308條、第311條、第317條、第334條、第359條、第385條、第386條、第399條、第402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31條、第43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其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2. 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但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3.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得由主管機關分別性質斟酌情形以命令定之。
  4. 股東之出資,除發起人之出資及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金為限。
  5. 同次發行之股份,其價格及發行條件,應歸一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