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59年9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59年9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第5條、第9條、第29條、第41條、第45條、第56條、第66條、第84條、第98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08條、第111條、第119條、第135條、第136條、第138條、第154條、第165條、第169條、第185條、第186條、第248條、第253條、第255條、第258條、第260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3條、第276條、第282條、第283條、第285條至第288條、第299條、第306條至第308條、第311條、第317條、第334條、第359條、第385條、第386條、第399條、第402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31條、第43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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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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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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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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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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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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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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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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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定有執行業務股東者,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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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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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為公告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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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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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章程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