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59年9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59年9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第5條、第9條、第29條、第41條、第45條、第56條、第66條、第84條、第98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08條、第111條、第119條、第135條、第136條、第138條、第154條、第165條、第169條、第185條、第186條、第248條、第253條、第255條、第258條、第260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3條、第276條、第282條、第283條、第285條至第288條、第299條、第306條至第308條、第311條、第317條、第334條、第359條、第385條、第386條、第399條、第402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31條、第43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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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經理人有數人時,應以一人為總經理,一人或數人為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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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左列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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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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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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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有限公司須有董事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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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有總經理之公司,其他經理之委任、解任,由總經理提請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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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須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