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59年9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9年9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第5條、第9條、第29條、第41條、第45條、第56條、第66條、第84條、第98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08條、第111條、第119條、第135條、第136條、第138條、第154條、第165條、第169條、第185條、第186條、第248條、第253條、第255條、第258條、第260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3條、第276條、第282條、第283條、第285條至第288條、第299條、第306條至第308條、第311條、第317條、第334條、第359條、第385條、第386條、第399條、第402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31條、第43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者外,不得超過自己公司實收股本三分之一。但國營事業經法定程序核定者以二分之一為限。
  2. 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條之規定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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