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013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4條之1、第6條、第10條條文,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0375967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請上市應檢具發行計畫,其內容須包含下列條款:
    1. 一、指數投資證券名稱。
    2. 二、發行日期。
    3. 三、發行期間,應載明到期日。
    4. 四、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如為增額發行者,應載明前次發行、前各次及本次增額發行之單位數。
    5. 五、發行價格,含每單位價格、最低交易單位等資訊。
    6. 六、標的指數說明,含指數之編製及計算方法。如為編製價格指數,須敘明成分證券配息時,指數投資證券之配息方式或指標價值之調整方式。
    7. 七、到期償還及期中分配收益之日期及方式。到期償還之內容應包含到期償還方式、時程及終止上市程序,並載明以最後交易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計算償還金額、到期日前二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到期日之次一營業日為終止上市日等。
    8. 八、投資人費用說明,包括證券商手續費項目及其計算、收取方式。
    9. 九、估計指標價值及盤後指標價值計算方式。
    10. 十、發行方式,應記載是否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如辦理承銷者,應敘明承銷方式。
    11. 十一、掛牌處所。
    12. 十二、資金用途。
    13. 十三、避險操作策略。
    14. 十四、風險管理措施。
    15. 十五、投資人之風險。
    16. 十六、投資人申購、賣回及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方式及其程序。內容應至少載明以申請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為賣回價格、最低賣回單位數、款券撥付時程等。
    17. 十七、證券商提前贖回(或強制贖回)、暫停或恢復申購及停止申購之條件及通知方式。內容應載明符合提前贖回(或強制贖回)條件當日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以最後交易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計算償還金額、償還時程等。
    18. 十八、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終止上市程序及應辦事項。內容應包含終止上市條件,載明符合終止上市條件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以最後交易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計算償還金額;如因標的指數經編製機構公告停止編製,或終止指數授權契約,應即擬定償還計畫函報本公司等。
    19. 十九、證券承銷商(無則免填)與流動量提供者及其義務與責任。
    20. 二十、指數投資證券之發行依證券交易法第八條規定採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證券。
    21. 二十一、其他應載明之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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