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013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4條之1、第6條、第10條條文,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0375967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標的指數之成分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一)於本公司掛牌交易。
      2. (二)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掛牌交易。
      3. (三)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主管機關核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可投資之店頭市場掛牌交易,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證券商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相關規範。
      4. (四)於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交易。
      5. (五)於外國期貨交易市場交易或主管機關核准期貨信託基金可投資之期貨交易與期貨相關之現貨商品,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證券商資金之運用範圍相關規範。
      6. (六)成分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所列條件之一之指數。
      7.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標的。
    2. 二、標的指數及前款第六目指數之成分須具備下列屬性標準:
      1. (一)指數成分須具備足夠分散性。屬股票成分之指數者,須具有十種成分以上,且權值比重最高之成分,所占比重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
      2. (二)指數成分須具備一定程度之流動性標準。
  2. 前項標的指數依發行處理準則第二條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具備分散性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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