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013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4條之1、第6條、第10條條文,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0375967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申請上市指數投資證券之標的指數為本公司或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編製或與其他機構合編,且該指數投資證券非屬本公司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所訂之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者,應於申報發行該指數投資證券前,依本公司審查指數投資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檢附相關書件予本公司備查。書件齊備者,本公司即出具備查函並副陳主管機關。
  2.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證券商依前項規定向本公司申請備查案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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