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013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4條之1、第6條、第10條條文,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0375967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申請上市指數投資證券之標的指數非屬本公司或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編製或與其他機構合編,或該指數投資證券屬本公司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所訂之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者,證券商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前,檢具指數投資證券標的指數資格認可申請書,載明應行記載事項連同檢附書件,向本公司申請同意函。本公司依據發行處理準則、本準則、本公司審查指數投資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暨本公司相關規定審查,經審查同意後,發予標的指數資格認可同意函,並副陳主管機關。
  2. 證券商有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或其他經本公司限制不得申請其指數投資證券上市之情事者,於限制期間內,不得向本公司申請指數投資證券標的指數資格認可。
  3. 審查指數投資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由本公司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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