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3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106年3月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602003460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4條之1、第32條之1、第3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0315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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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且分配收益者,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進行契約調整,其契約調整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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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期貨契約買賣方於契約調整生效日(即標的證券除息交易日)前一營業日收盤持有部位者,應於契約調整生效日就相當第十二條所定約定標的物數量之標的證券受分配之收益數額,調整買方權益數加項及賣方權益數減項,元以下無條件捨去,其調整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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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後契約約定標的物為除息之標的證券,不含受分配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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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調整數,併同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