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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貨契約之標的證券為股票且其發行公司發放現金股利者,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進行契約調整,其契約調整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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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期貨契約買賣方於契約調整生效日(即標的證券除息交易日)前一營業日收盤持有部位者,應於契約調整生效日就相當第十二條所定約定標的物數量之標的證券受配發之現金股利數額,調整買方權益數加項及賣方權益數減項,元以下無條件捨去,其調整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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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後契約約定標的物為除息之標的證券,不含受配發之現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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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調整數,併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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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為之契約調整,約定標的物應調整為下列各款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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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十二條所定約定標的物數量除權後之標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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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十二條所定約定標的物數量之標的證券受配發之無償增資股票或新股權利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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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十二條所定約定標的物數量之標的證券可獲優先參與現金增資之相當價值,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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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三款所稱優先參與現金增資之相當價值,係依下列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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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繳款截止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與現金增資認購價之差額,乘以第十二條所定約定標的物數量之標的證券所獲優先參與現金增資可認購股數計算。但繳款截止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低於現金增資認購價時,則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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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款繳款截止日在最後結算日之後者,以最後結算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與現金增資認購價之差額,乘以第十二條所定約定標的物數量之標的證券所獲優先參與現金增資可認購股數計算。但最後結算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低於現金增資認購價時,則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