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3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106年3月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602003460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4條之1、第32條之1、第3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0315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股票且其發行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調整該契約之條件,並應於調整生效日前公告調整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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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派現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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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資本公積或盈餘轉作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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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金增資。但股東無優先認購普通股權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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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併後為消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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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減資。但依規定買回股份或股東拋棄股份辦理股份註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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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份轉換為他公司之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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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致使股東所持股份名稱、種類或數量變更,或受分配其他利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