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3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106年3月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602003460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4條之1、第32條之1、第3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03155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之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者,該標的證券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 一、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櫃買中心上櫃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2. 二、淨資產價值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3. 三、最近三個月份成交受益權單位數占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最近三個月份月平均成交量達一億受益權單位以上。
    4. 四、最近三年未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情形,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者。
    5. 五、最近三個月標的證券未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依監視制度辦法處置者。
    6. 六、未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依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五條公告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
    7. 七、未具其他特殊情形,可認對標的證券價格有不利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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