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0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3520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10條、第16條至第18條之1、第19條之1、第31條、第36條、第38條、第43條條文,自107年11月1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3333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股票選擇權契約停止加掛或依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不掛牌新序列後,已掛牌各序列均到期時,即終止上市。
  2.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得為標的證券之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符合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不掛牌新序列規定且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契約調整未沖銷部位數為零者,股票選擇權契約自股份轉換基準日起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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