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0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3520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10條、第16條至第18條之1、第19條之1、第31條、第36條、第38條、第43條條文,自107年11月1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3333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到期日證券市場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標的證券之算術平均價訂之;若遇證券市場延緩收市撮合時,本公司得延長前揭六十分鐘之取樣時間。
  2. 前項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3. 股票選擇權契約到期日遇標的證券停止交易者,其最後結算價之計算,以停止交易日之前一營業日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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