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0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3520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10條、第16條至第18條之1、第19條之1、第31條、第36條、第38條、第43條條文,自107年11月1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3333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股票選擇權契約之到期月份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二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三個接續之季月,共五期,同時掛牌交易。
  2. 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一、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者,以其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2. 二、其他特殊事由,本公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股票選擇權契約於最後交易日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為該契約之到期日。
  4. 新到期月份契約之交易開始日,為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5. 前四項到期月份、交易開始日、最後交易日、到期日,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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