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0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3520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10條、第16條至第18條之1、第19條之1、第31條、第36條、第38條、第43條條文,自107年11月1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3333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股票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為股票或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每日交易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以約定標的物價值之每日最大變動金額除以權利金乘數計算;標的證券為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每日交易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以當日標的證券開盤參考價之百分之十五為限,但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標的證券為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每日交易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