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0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3520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10條、第16條至第18條之1、第19條之1、第31條、第36條、第38條、第43條條文,自107年11月1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3333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日同標的證券。標的證券為股票或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其交易時間為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則為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標的證券為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其交易時間為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時十五分,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則為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但本公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標的證券市場若於本契約開盤前因故宣布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時,本契約得暫停交易;若標的證券市場於本契約交易時間內宣布標的證券暫停交易,則本契約之交易仍繼續進行。但必要時,本公司得依當時狀況宣布暫停交易,並於次一營業日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3. 標的證券市場更改交易時間,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或應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建議,本公司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交易日及交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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