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0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3520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10條、第16條至第18條之1、第19條之1、第31條、第36條、第38條、第43條條文,自107年11月1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3333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為股票者,該標的證券或其發行公司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 一、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上櫃之普通股股票。
    2. 二、市值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
    3. 三、最近三個月份成交股數占已上市或上櫃股份總額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最近三個月份月平均交易量達一億股以上。
    4.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虧損,或最近期雖有虧損但無累積虧損者。
    5. 五、最近三年未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情形,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者。
    6. 六、最近一年未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變更交易方式,或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條或第五十條之三、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公告停止買賣者。
    7. 七、最近三個月標的證券未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依監視制度辦法處置者。
    8. 八、未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依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公告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
    9. 九、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重點專區無警示標記者。
    10. 十、未具其他因事業特性或特殊情形,可認對標的證券價格有不利影響者。
  2. 本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因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或櫃買中心終止上櫃,且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同意轉換之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上市或上櫃日為股份轉換基準日者,本公司得將轉換之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評選為股票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不受前項第二款至第十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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