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3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900536962號修正發布第4條、第14條、第34條、第36條條文及第14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第16條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第17條附件二、附件二之一,除興櫃審查準則第14條有關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定期(每月)申報「檢查表」之作業規定,配合申報作業系統之修正作業時間自109年4月24日起施行(即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於 109年4月30日前申報興櫃公司109年3月份「檢查表」時開始適用)外,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132307號函)

所有條文

  1.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於其所推薦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期間,應按月依本準則第六條第四項或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製作「檢查表」(簡式「檢查表)如附表一、詳式「檢查表)如附表一之一)並妥善保存,本中心得不定期抽查之。
  2.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於每月月底前,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發行人之簡式「檢查表」,並檢具相關資料以書面函報本中心。但評估當月未有簡式「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者,僅須於前揭申報系統申報檢查結果,得免申報及書面函報「檢查表」。
  3. 發行人申請上櫃前三個月起,不適用前項規定,應於每月月底前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發行人之詳式「檢查表」,並檢具相關資料以書面函報本中心。自發行人申請上櫃日起,評估當月未有詳式「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者,僅須於前揭申報系統申報檢查結果,得免申報及書面函報「檢查表」。
  4.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遇有「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立即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另於申報日起五日內完成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及正式發函檢具相關資料向本中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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