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費收費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作字第1090000392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增訂第2條之1;刪除第4條條文,並109年4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39297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申請使用者及授權經銷使用者申請直接連線接收逐筆資訊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連線管理費及回補連線處理費予本公司。
    1. 一、連線管理費:主要連線及備援連線各一專線免費,超過部分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1. (一)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特別結算會員:每一專線每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2. (二)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特別結算會員以外之申請使用者及授權經銷使用者:每一專線每月新臺幣貳仟元整。
    2. 二、回補連線處理費:每一接收逐筆資訊之專線於每一交易系統之回補連線各二條免費,超過部分每一回補連線每月新臺幣貳仟元整。
    3. 三、連線管理費及回補連線處理費計費標準以月為計費單位,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4. 四、有關本公司帳單寄送、申請使用者及授權經銷使用者費用繳納期限依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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