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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0209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第31條之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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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應訂定買賣政策及相關處理程序,除本會另有規定外,買賣之分析、決策、執行、變更及檢討等作業程序應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前項之資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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