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0209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第31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之資金,除經本會核准者或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1. 一、銀行存款。
    2.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3.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4. 四、購買符合經本會規定一定比率之有價證券。
    5.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2. 依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運用之資金,其原始取得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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