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0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802015 680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自108年10月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10月 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135274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遇國內外期貨或現貨市場漲幅逾本公司所定之一定比率時,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款契約,一般交易時段之買權即時價格區間上限與賣權即時價格區間下限之退單點數,得放寬為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二倍。
  2. 遇國內外期貨或現貨市場跌幅逾本公司所定之一定比率時,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款契約,一般交易時段之買權即時價格區間下限與賣權即時價格區間上限之退單點數,得放寬為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二倍。
  3. 前二項規定,於本公司開盤後取得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款契約中所有到期契約當盤最新波動度,或依第十條第三項宣布調整即時價格區間時,不適用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