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0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802015 680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自108年10月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10月 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135274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第4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基準價,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契約之單式買賣申報,訂定方式如下:
一、開盤後第一筆基準價依下列順序決定:
(一)開盤集合競價成交價。
(二)無開盤集合競價成交價時,採開盤參考價。
二、開盤後第二筆至收盤前最後一筆基準價,依下列順序決定:
(一)本公司決定基準價時點之前一筆成交價,並符合下列條件:
1.其成交時點距決定基準價之時點未超過本公司所定一定時間。
2.其成交價介於本公司所定有效委買委賣中價上下一定比率以內。但無有效委買委賣中價時,須介於前一筆基準價上下一定比率以內。
3.其成交價與國內外相關商品價格差異介於本公司所定之一定比率以內。
(二)無符合前目規定之前一筆成交價時,若有效委買委賣中價與國內外相關商品價格差異介於本公司所定之一定比率以內,採有效委買委賣中價。
(三)前二目規定均不能決定基準價時,由本公司參酌標的指數價格、指數成分股除息影響點數、國內外相關商品價格等資訊決定之。
三、開盤後遇本公司交易系統、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或其他因素導致宣布暫停交易,則恢復交易時第一筆基準價,依下列順序決定:
(一)採恢復交易後重新開始撮合之集合競價成交價(以下簡稱集合競價成交價)。
(二)若無集合競價成交價時,採暫停交易前最後一筆基準價。
前項第二款所稱有效委買委賣中價,指本公司依決定基準價時點之最佳五檔買賣報價價格與數量及組合式委託衍生之最佳一檔買賣報價價格與數量,計算符合一定口數及一定買賣價格差距比率之委託量加權平均買進價格及賣出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數;買賣價格差距比率,為委託量加權平均賣出價格除以委託量加權平均買進價格之值減一。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