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8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作字第10807015 11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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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同時經營自營及經紀業務者,經紀業務不得晚於自營業務使用主機共置服務,但因自營業務履行報價責任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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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紀業務使用本服務前,應自訂使用規則且納入企業內控及稽核制度,並依使用規則公平對待投資人;經投資人檢舉或主管機關發現有違反使用規則情事者,本公司得暫停服務;經本公司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得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