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6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600156832號公告修正第6條、第29條、第32條、第52條至第54條;增訂 第34條之1條文,除第6條自公告日後六個月起實施外,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60017307 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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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低於百分之三十時,槓桿交易商除辦理與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相關避險交易外,不得為新增交易,須俟前揭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時,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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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得要求槓桿交易商提供相關文件進行專案審核,必要時並得限制其承作總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