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規定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3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40003822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4000485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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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依據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規定,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其從事各項業務之相關會計資料及業務憑證均得以媒體方式儲存,惟應依規定格式及需求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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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未依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規定,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其業務憑證亦得以媒體方式儲存,並應依規定格式及需求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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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媒體保存年限應依第三條所列各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規定辦理;其相關媒體儲存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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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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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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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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