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系統異常處理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8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5001 6451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6點,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30581號函准予照辦) |
所有條文
-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經證券交易所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證券交易所通知後五日內向證券交易所財務部繳納違約金。
法規名稱 | 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系統異常處理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8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5001 6451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6點,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30581號函准予照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