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私募境外基金受委任機構行為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0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0000917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2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00044610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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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行業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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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任機構就主管機關或本公會所要求之相關資料或查核,應儘速提供及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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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任機構之變更或終止,應事前向本公會申報,並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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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投資人:通知函應敘明受委任機構之變更或終止日期、國內負責與境外基金機構連絡窗口(名稱、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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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協助投資人申請買回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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