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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中信顧字第1060051866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9月8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第11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境內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 第2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檢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守則」第十一點及「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境內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
第二條修正對照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檢送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第十一點及「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境內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第二條修正對照表,自107年1月起適用,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6年8月1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16951號函及106年8月31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33131號函辦理。
  • 二、本次係依金管會106年8月1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16951號函(附件)修正基金週轉率計算方式,適用範圍為「股票型基金」,且比較基準為與同類型基金進行比較,爰修正旨揭規範。
  • 三、本公會另配合前揭新基金週轉率計算公式,修正基金電子申報表之(1)CUR基金週轉率檔及(2)TUB週轉率過高交易檔,並已於106年8月24日中信顧字第1060700240號函(諒達)送修正後「NNAV基金非營業日檔」等20個規格檔,自107年2月第5個營業日申報同年1月份資料起適用。

正本: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金管會106年8月1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16951號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境內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第十一點修正對照表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民國106年9月8日 (歷史版次)

  1. 十一、基金之業務執行
    (一)業務執行應依法令規定
    1.公司基金管理業務之相關執行程序及其事項,悉應遵守各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計劃、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限
    制與規定。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管理受託管理資產,除法
    令與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2.公司應建立職能區隔之中國牆功能,確保內部控制與稽核系
    統,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承銷商或銷售機構

    3.公司於法令許可範圍內,有指示保管機構之權,並不定期盤
    點檢查委託保管之資產;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
    行為,應符合相關法令,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基金管理所為之證券買賣,應符合所投資國家證券市場買
    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4.公司應每季檢討證券商遴選作業及委任證券商之適當性,並
    向董事會報告;另公司對於股票型基金週轉率高於同類型基
    金平均月週轉率且一年期績效居同類型基金績效評比末四分
    之一者,應每月進行檢討後向董事會報告。
    (二)建立業務執行程序應注意事項
    1.公司為業務執行所生之各種費用訂定及收取、資產保管、帳
    目資料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記錄之管理,應建立一定程序
    以免錯漏混亂。
    2.公司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定客戶(包括受益人)之真正身
    分,並於需要時要求檢視身分證明文件;另應確定客戶之財
    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所有程序應備存書面,以遵
    守「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三)對客戶充分揭露
    1.公司管理基金資產時,應向客戶提供有關公司之充份資料,
    包括公司及其分公司之營業地址、公司經營業務之種類與限
    制,以及代表公司執行業務並可能與客戶有所聯繫的人員之
    身分職位。
    2.客戶得要求公司揭露其財務狀況,公司應提供可公開之財務
    報表資料,不得拒絕。
    3.公司進行自有資金之交易時,應優先執行基金之買賣,並應
    將最佳之價格分配予客戶,且應依規定定期將研究或分析報
    告與投資結果資料寄予客戶。
    4.公司應向客戶揭露其收費之基準及數額,所有會影響對客戶
    的收費、相關費用或將費用調高之做法,應符合公平與誠信
    原則;調高費用者,應於與客戶協議書中揭露,並於定期表
    件中彙報。
    (四)帳目及紀錄之保存
    1.應依經營之業務建立會計制度,其內容包括:總說明、簿記
    組織系統圖、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
    前項之會計簿籍,應包括序時帳簿(普通日記簿)及分類帳
    (總分類帳、證券明細、其他明細帳);會計報表應包括月
    報及年度報告書。
    2.應保存所有有關文件,包括證券經紀商所發出之成交單據、
    客戶登記冊、會計/證券分類帳冊證券登記冊、有關投資決
    定及資產分配過程紀錄、所有完成之交易備存紀錄,及所有
    與客戶帳戶有關之由第三人所提供之資料及一切有關之內部
    報告。
    3.須針對保管、檢索和存儲紀錄建立適當程序,並聘用專業人
    員,每年最少一次進行相關帳冊之查核,於客戶要求時得提
    供客戶查閱。
    4.應定期對投資組合評價,評價方式依現行規定辦理;針對共
    同基金投資及全權委託投資計劃,準確計算各投資組合之淨
    資產價值。
    5.公司應按照程序安排公司的內部紀錄與由第三人(如交易所
    、銀行、保管人、交易對手及執行買賣之經紀商)所開具的
    紀錄對帳,以便認定及修正任何錯誤、遺漏或資產錯置情形
    。對帳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
    (五)公司應維持適當程序,以確保客戶的申訴獲得及時和適當處理
    ,並告知客戶依現行制度下其他可行作法。由公司負責督察程
    序執行主管採取相關步驟,對申訴進行調查,並保存申訴紀錄
    ,作為高階主管定期檢討之目標。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境內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 民國106年9月8日 (歷史版次)
  1. 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應於期限內傳送其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列資料或其他應委請本會公告之資料予本會,並由本會整理後揭露於本會網站:
    1. (一)每一營業日傳送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如該基金當日無淨值,則需申報基金非營業日檔。
    2. (二)每週第一個營業日傳送上週最後一個營業日之「基金持股類別週報表」、「債券投資比率週報表」、「基金從事附條件交易情形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週報表」。
    3. (三)每月第五個營業日前傳送上月份之「基金基本資料異動暨新基金資料月報表」、「基金投資比率月報表」、「基金持股明細」、「基金投資債券(買賣斷)明細月報表」、「股票型基金週轉率月(年)報表」、「基金各項費用比率彙總月(年)報表」、「基金委託券商買賣月(年)報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彙總表」、「基金從事國外期貨、選擇權及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彙總表」、「組合型基金投資比率月報表」、「基金存放金融機構金額明細表」、「保本型基金投資比率月報表」、「基金投資子基金月報表」、「債券型基金其他資訊揭露月報表」及「基金電子交易明細月報表」。基金如有追加募集情事,另應申報「基金追加發行檔」。
    4. (四)每季底次月第五個營業日前傳送前一季之「基金各項費用比率彙總季報表」、「基金委託券商買賣季報表」。
    5. (五)國內投資股票型基金、跨國投資股票型基金之月週轉率高於同類型基金平均月週轉率且為前六名者,應於接獲本會電子郵件通知後三個營業日內傳送「基金週轉率過高–理由說明」、「週轉率過高_交易檔」及「基金週轉率過高–選擇往來證券商之標準」。
    6. (六)本會各投信會員之公司名稱或其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更名情事者,各投信公司應於接獲金管會核准函後通知本會在公會網站公佈之各項統計資料及基金績效評比中加註公司及更名基金之原名,揭露期間至少一年。各投信公司申報之第三款「基金持股明細」、「基金投資債券(買賣斷)明細月報表」及「基金投資子基金月報表」,公會應於每月在網站揭露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三、六、九、十二月)在網站揭露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7. (七)外幣計價基金另應於每一營業日申報外幣計價基金淨值檔以及每月第五個營業日前申報外幣計價基金月報表。
    8. (八)投信基金電子申報一覽表及應申報之欄位最新版本詳本會網站下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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