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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業字第1060014429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7月13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第75-6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第45-4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因應公開收購採行「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為限」之原則,公告調整公開收
購應賣人辦理有價證券交存相關作業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因應公開收購採行「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為限」之原則,公告調整公開收購應賣人辦理有價證券交存相關作業,自106年8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為改善投資人為增加公開收購應賣股數而廣開證券戶之情形,責成本公司以公開收購採「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為限」之原則,建置系統檢核機制,並將相關內容報會。案經主管機關106年6月23日以金管證交字第1060020629號函同意照辦,並請本公司自106年8月1日起上線實施,公開收購案件所定公開收購期間之始日於該實施日期(含)以後者,即應予適用。
  • 二、有關前揭系統檢核機制相關作業說明如下:
    • (一)相關系統檢核機制係採「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為限」之原則,即以同一應賣人(即相同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出生日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與設立日期)僅能以單一集保帳戶參與應賣為檢核標準,但排除本國法人及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75條之6(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45條之4)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與第5款所定得於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帳戶、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帳戶、信託專戶)之情形。
    • (二)證券商及保管銀行受理客戶申請辦理公開收購應賣交存有價證券時,於操作「收購交存/撤銷轉撥」交易(交易代號360,收購類別:1公開收購,作業類別:0交存),經本公司系統檢核發現應以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之客戶已使用其他帳戶參與應賣者,將無法執行交易。
    • (三)證券商及保管銀行倘遇前項情形時,應向客戶說明公開收購係採行「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為限」之原則,即同一人若有開立二個以上集保帳戶者,應自行選定一個集保帳戶參與應賣,否則不予受理。並請客戶將欲交存之有價證券匯撥至前已辦理交存之帳戶後參與應賣;或請客戶撤銷前已辦理交存之有價證券後,於另一個帳戶參與應賣。上開「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為限」相關事項,煩請客戶參閱公開收購說明書「公開收購條件」之記載。
  • 三、公開收購之受委任機構如遇應賣人及其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查詢應賣人交存有價證券相關明細資料時,可操作「公開收購限制一人一帳戶應賣交存資料查詢」(交易代號 G25)查詢。
  • 四、為使參加人能充分知悉,本公司於「電子佈告欄」(交易代號100)公告該次公開收購案件資訊時,將協助提供公開收購說明書「公開收購條件」記載「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為限」之情形。
  • 五、因應前述作業及配合實務,本公司爰修訂「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第三章第六節有關有價證券之收購之內容,於「收購交存/撤銷轉撥」(交易代號360)增訂有關「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為限」之規定,及新增「公開收購限制一人一帳戶應賣交存資料查詢」(交易代號 G25)作業說明。另就本次修正內容製作相關影片置於本公司網站 e–Training數位學習平台供參加人閱覽,查詢方式:網址http://smart.tdcc.com.tw/eTraining/tc_18etraining.htm(e–Training數位學習平台/有價證券/新種業務宣導)。
  • 六、前揭修正後之「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附件1)、「公開收購限制一人一帳戶應賣交存資料查詢」相關連線交易畫面、查詢報表及檔案說明書(附件2),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www.tdcc.com.tw(公告事項/函文公告/函文類別/集中保管相關作業變更/簡化說明)。
  • 七、以上若有未盡事宜,請洽詢本公司業務部帳務組,電話02–2719–5805轉431或452。

正本:各證券商總分公司、各保管機構、各代辦股務機構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稽核室

附件1-修正後之「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 附件2-「公開收購限制一人一帳戶應賣交存資料查詢」相關連線交易畫面、查詢報表及檔案說明書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106年5月23日 (歷史版次)
  1. 委託人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一個交易帳戶之限制 :
    1. 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2. 二、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開立之交易帳戶。
    3. 三、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第陸點之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
    4. 四、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七第二項之國內專業機構投資人,開立之交易帳戶。
    5. 五、信託帳戶按不同契約別開立之信託專戶。
  2. 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者,證券經紀商應於委託人名稱後附加開戶理由,以明確區分各該帳戶權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民國106年5月11日 (歷史版次)
  1. 客戶所開立之帳戶屬下列性質者,證券商各營業處所均得受理其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
    1. 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2. 二、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開立之交易帳戶。
    3. 三、大陸機構投資人依「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第陸點開立之交易帳戶。
    4. 四、「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七第二項之國內專業機構投資人開立之交易帳戶。
    5. 五、信託帳戶按不同契約別開立之信託專戶。
  2. 客戶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證券商受理其開戶時,應於客戶名稱後附加開戶理由,以明確區分各該帳戶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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