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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期交字第1060200892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7月1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第25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第47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為提昇交易人至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期貨開戶及交易資
料之作業效率,以及鼓勵交易人多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線上查詢,相關作業
詳如說明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為提昇交易人至本公司申請查詢期貨開戶及交易資料之作業效率,以及鼓勵交易人多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線上查詢,相關作業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有關年齡未滿二十歲者及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者,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及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接受其委任開戶,故無須再向本公司申請查詢前揭身分人員之期貨開戶及交易資料。
  • 二、有關查詢期貨開戶及交易資料申請表格,請進入本公司網站/交易人服務與保護/項下,下載「期貨商、交易人資料查詢申請表」最新表單。
  • 三、為提昇服務時效、簡化辦理作業,以加強數位化服務,請轉知所屬員工及交易人,多利用下列方式申請:
    • (一)「網際網路」方式申請:申請人須具備「證券、期貨下單憑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臺網手機憑證」,經由網際網路連結至本公司「交易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網址https://investor.taifex.com.tw/index),或進入本公司網站/交易人服務與保護/項下,點還「交易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連上查詢系統。
    • (二)如以代理人現場整批委託查詢方式:為利批次處理,申請書件數超過30件(含)以上,請代理人將預查人員之身分證字號以「.txt檔」(文字檔)每行1個身分證字號(ID)之檔案加密壓縮後,以電子郵件發送至 tdservice@taifex.com.tw電子信箱。

正本:各期貨商、證券投信、證券投顧

副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公司網站

相關法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105年8月2日 (歷史版次)
  1. 期貨商對於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其委託開戶:
    1. 一、年齡未滿二十歲。
    2. 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
    3.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撤銷。
    4. 四、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
    5. 五、華僑及外國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
    6. 六、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保管機構或代理人所簽訂合約之內容不符期貨交易所之規定。
    7. 七、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同業公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8. 八、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9. 九、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
  2. 期貨商對已開戶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立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之新訂單。但為處理原有交易之新訂單,不在此限。
  3. 期貨商於前項期貨交易人之債權債務結清後,應予銷戶。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民國106年2月24日 (歷史版次)
  1. 期貨商發現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
    1. 一、年齡未滿二十歲者。
    2. 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3.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撤銷者。
    4. 四、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者。
    5. 五、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證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者。
    6. 六、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與國內代理人之契約影本、代理人授權書或國內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者。
    7. 七、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同業公會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8. 八、(刪除)
    9. 九、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10. 十、曾經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或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買賣證券或期貨有案,其期限未滿五年者。
    11. 十一、期貨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買賣者。
    12. 十二、委託人申請將原開立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帳戶,轉換為自行交易之期貨交易帳戶者。
  2. 期貨商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3. 期貨商對已開戶而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應立即停止收受委託人之委託單。但為處理原有交易之委託單,不在此限。
  4. 期貨商於前項委託人之債權債務結清後,應予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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