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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債字第1050400497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5年12月2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店頭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作業辦法 EN 第30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6 年度「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
」債券選擇權、債券遠期、利率交換及遠期利率協定契約之業務服務費費
率標準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本中心106年度「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債券選擇權、債券遠期、利率交換及遠期利率協定契約之業務服務費費率標準。

依據:本中心店頭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作業辦法第30條。

公告事項:

  • 一、依據本中心店頭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作業辦法第30條辦理。
  • 二、金融機構使用旨揭系統成交「債券選擇權」及「債券遠期」契約之業務服務費費率標準如下:
    • (一)點選成交者,費率為成交名目本金的百萬分之一點五。
    • (二)報價成交者,費率為成交名目本金之百萬分之一。
  • 三、金融機構使用旨揭系統成交「利率交換」及「遠期利率協定」契約之業務服務費費率標準如下:
    • (一)利率交換契約:
      • 1.點選成交者,費率為成交名目本金的百萬分之五乘上成交契約年期,但以十萬分之二為上限;2.報價成交者,費率為成交名目本金的百萬分之二點五乘上成交契約年期,但以十萬分之一為上限。
    • (二)遠期利率協定契約:
      • 1.點選成交者,費率為成交名目本金的百萬分之二;2.報價成交者,費率為成交名目本金的百萬分之一。
  • 四、前揭費率之實施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店頭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作業辦法 民國103年9月11日 (歷史版次)
  1. 參加人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應區分點選或報價成交方式,並依下列規定,按月於十日前向本中心繳交業務服務費:
    1. 一、每月各類交易點選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於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下部分,費率以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三為上限;報價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於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下部分,費率以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一點五為上限。
    2. 二、每月各類交易點選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超過新台幣一百億元,且為新台幣二百億元以下部分,費率以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二點五為上限;報價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超過新台幣一百億元,且為新台幣二百億元以下部分,費率以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一點二五為上限。
    3. 三、每月各類交易點選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超過新台幣二百億元部分,費率以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二為上限;報價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超過新台幣二百億元部分,費率以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一為上限。
  2. 本中心得依不同交易契約之特性,於前項收費標準內訂定不同費率。
  3. 參加人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給付結算作業者,應按其當月給付結算契約筆數,以每筆新台幣一百元為上限,依本中心公告費率於次月十日前向本中心繳交業務服務費。
  4. 參加人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提前解約作業者,應按其當月提前解約筆數,以每筆新台幣三百元為上限,依本中心公告費率於次月十日前向本中心繳交業務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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