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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交字第1040038772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10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EN
第43-1條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 EN 第1條 企業併購法 第27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要 旨 | |
要 旨 | 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 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準用「證券交 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規定;訂定「證券交 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及「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 事項之申報書格式與其附表,自105年1月8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5.19. 金管證三字第0950002349號 公告停止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2.04. 金管證三字第0980004178號 公告停止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7.21. 金管證交字第 09900384613 號公告停止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1.29. 金管證交字第0990067879號 公告停止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10.09. 金金管證交字第10803 60509號令自即日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含附件)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經濟部商業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處、銀行局、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均含附件)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10.09.金管證交字第1080360509號令發布,自108年10月9日廢止〕 |
附件-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格式一至格式三 附表一至附表七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及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申報流程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規定辦理公告 |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104年7月1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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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 民國99年7月21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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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民國104年7月8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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