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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1年4月2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EN 第4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要  旨
要  旨 有關上市、上櫃公司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依
證券交易法第 41 條第 1 項結算特別盈餘公積之規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9.01.03(89) 台財證(一)字第
100116 號函有關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無償配股,應依說明二辦理之規
定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一00一一六號函說明二,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86年5月7日 (歷史版次)
  1. 第41條 (命提特別盈餘公積)
  1.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對於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得以命令規定其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
  2.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時,應先填補虧損,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其以土地增值或資產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應以其增值淨額之一定比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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