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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1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1年4月2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EN
第41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要 旨 | |
要 旨 | 有關上市、上櫃公司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依 證券交易法第 41 條第 1 項結算特別盈餘公積之規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9.01.03(89) 台財證(一)字第 100116 號函有關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無償配股,應依說明二辦理之規 定停止適用)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一00一一六號函說明二,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