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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證三字第0950004674號令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95年10月17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EN
第150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第27、28、31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銀行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式商品交易,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限 制之情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8.02. 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 895號令發布,自110年8月2日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銀行依本會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金管銀(五)字第0九五八五0一四四二一號令辦理臺股股權結構式商品交易,因採實物交割履約,而以銀行避險專戶之上市有價證券交付者,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10.17.金管證三字第0九五000四六七四號令)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08.02.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895號令發布,自110年8月2日廢止〕 |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95年5月30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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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民國95年9月25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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