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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證櫃債字第10904005221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9年7月29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EN
第49、55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申請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作業要點 EN 第1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要 旨 | |
要 旨 | 公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 交易業務規則第49條補充規定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公告本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第49條補充規定,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本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第55條。 公告事項: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民國106年6月19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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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申請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作業要點 民國109年7月24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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