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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債字第1090400522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9年7月29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EN 第49、55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申請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作業要點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公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
交易業務規則第49條補充規定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第49條補充規定,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本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第55條。

公告事項:

  • 一、槓桿交易商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申請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作業要點」及其相關規定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之不足者,得於調整後淨資本額併計該支應金額占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逾30%時新增交易。
  • 二、本中心得依主管機關指示或視情況需要,限制槓桿交易商於前項新增交易之適用。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民國106年6月19日 (歷史版次)
  1. 槓桿交易商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低於百分之三十時,槓桿交易商除辦理與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相關避險交易外,不得為新增交易,須俟前揭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時,始得為之。
  2. 本中心得要求槓桿交易商提供相關文件進行專案審核,必要時並得限制其承作總額度。
  1. 本中心得對本規則及本規則所訂之個別槓桿保證金契約另訂注意事項及其他補充之規範。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申請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作業要點 民國109年7月24日 (現行法規)
  1. 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致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三十時,得向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申請以經本公司認可之方式,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之不足,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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