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從事營業活動自行審核與申報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1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00005136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6點及第3點附表一、附表二(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6屆理監事第15次聯席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72271號函同意備查)

異動條文

  1. 期貨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節目從事期貨分析活動、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或邀請外賓對委任人舉辦講習、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應將各節目及活動依序登記於自行審核執行登記簿(附表一),並由專責主管人員依據節目及活動內容確實檢視檢聽後,逐案作成審核檢討報告(附表二),遇臨時性受訪應向專責主管人員報備,並於事後補登。
  1. 期貨顧問事業應於每月十日前,檢附上月自行審核執行登記簿及審核檢討報告一份,向本公會申報備查。
  2. 本公會每月得依申報內容隨機抽檢,並請期貨顧問事業提供相關節目、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或邀請外賓對委任人舉辦講習、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錄製內容以供檢視檢聽。
  3. 本公會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期貨顧問事業提供相關節目、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或邀請外賓對委任人舉辦講習、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錄製內容、審核檢討報告等資料,以供查核,期貨顧問事業不得拒絕。
  1. 期貨顧問事業之受訪節目或自行製播之期貨分析活動應遵守下列程序:
    1. (一)期貨顧問事業自行製播之非即時性期貨分析活動,專責主管人員應於節目播送前,先行檢視檢聽;如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情事,應督導相關違失人員確實改善後,始能播出。
    2. (二)期貨顧問事業之受訪節目或自行製播之即時性期貨分析活動,專責主管人員應於節目播送後五個營業日內確實檢視檢聽節目內容;如發現有缺失事項,應督導相關違失人員確實檢討改善,並將處理措施及改善計劃填寫於檢討報告。
    3. (三)如為受訪節目,應由受訪人所屬之期貨顧問事業向媒體索取或自行錄製該節目內容備查。
  2. 期貨顧問事業舉辦講習、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如邀請外部人士擔任講師或貴賓分享心得,應先查證該人士真實身分及合宜性,內容應以其業務員推廣或招攬業務為主,外部人士發表內容為輔,並將會議中所有對外資料事先確實審查,專責主管人員應於會議結束後五個營業日內確實檢視檢聽會議錄影及錄音帶、光碟片或電子檔案,並作成檢討報告。
  1. 期貨顧問事業依本作業程序所索取或自行錄製之節目內容與所有關於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或邀請外賓對委任人舉辦講習、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之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二年,但節目或活動內容涉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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