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從事營業活動自行審核與申報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1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00005136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6點及第3點附表一、附表二(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6屆理監事第15次聯席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72271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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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應於每月十日前,檢附上月自行審核執行登記簿及審核檢討報告一份,向本公會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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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每月得依申報內容隨機抽檢,並請期貨顧問事業提供相關節目、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或邀請外賓對委任人舉辦講習、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錄製內容以供檢視檢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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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期貨顧問事業提供相關節目、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或邀請外賓對委任人舉辦講習、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錄製內容、審核檢討報告等資料,以供查核,期貨顧問事業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