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從事營業活動自行審核與申報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1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00005136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6點及第3點附表一、附表二(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6屆理監事第15次聯席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72271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期貨顧問事業之受訪節目或自行製播之期貨分析活動應遵守下列程序:
    1. (一)期貨顧問事業自行製播之非即時性期貨分析活動,專責主管人員應於節目播送前,先行檢視檢聽;如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情事,應督導相關違失人員確實改善後,始能播出。
    2. (二)期貨顧問事業之受訪節目或自行製播之即時性期貨分析活動,專責主管人員應於節目播送後五個營業日內確實檢視檢聽節目內容;如發現有缺失事項,應督導相關違失人員確實檢討改善,並將處理措施及改善計劃填寫於檢討報告。
    3. (三)如為受訪節目,應由受訪人所屬之期貨顧問事業向媒體索取或自行錄製該節目內容備查。
  2. 期貨顧問事業舉辦講習、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如邀請外部人士擔任講師或貴賓分享心得,應先查證該人士真實身分及合宜性,內容應以其業務員推廣或招攬業務為主,外部人士發表內容為輔,並將會議中所有對外資料事先確實審查,專責主管人員應於會議結束後五個營業日內確實檢視檢聽會議錄影及錄音帶、光碟片或電子檔案,並作成檢討報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