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顧問事業之受訪節目或自行製播之期貨分析活動應遵守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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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顧問事業自行製播之非即時性期貨分析活動,專責主管人員應於節目播送前,先行檢視檢聽;如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情事,應督導相關違失人員確實改善後,始能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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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顧問事業之受訪節目或自行製播之即時性期貨分析活動,專責主管人員應於節目播送後五個營業日內確實檢視檢聽節目內容;如發現有缺失事項,應督導相關違失人員確實檢討改善,並將處理措施及改善計劃填寫於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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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為受訪節目,應由受訪人所屬之期貨顧問事業向媒體索取或自行錄製該節目內容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