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申請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非屬本中心自行編製或非屬本中心與其他機構合編者,應於申請或申報該基金之募集前,填具同意函申請書如附件,並檢具下列文件,於繳納指數審查費後,向本中心申請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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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指數編製機構簽訂之指數授權契約或意向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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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指數編製機構符合本注意事項第二條規定之證明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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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標的指數之成分符合本注意事項第三條規定之證明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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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標的指數成分之流動性分析及相關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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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標的指數詳細之計算方法與依據,以及標的指數成分的採納及替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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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標的指數最近至少一年以上之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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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來上櫃後,所有可供我國投資人取得該指數相關資訊之管道,以及相關資訊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