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7918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至第6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53636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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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請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為本中心自行編製或本中心與其他機構合編者,發行人應於申請或申報該基金之募集前,檢附下列書件予本中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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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經理人及商品開發團隊資歷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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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的指數之介紹及其授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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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劃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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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初最低之資產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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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與證券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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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劃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上櫃掛牌之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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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數股票型基金商品設計及申購贖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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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投資組合管理(包含基金操作將如何追蹤指數表現之簡要說明,如:完全複製法、最適化法、抽樣法,或其他方法,及基金投資模擬指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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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銷推廣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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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本中心要求提供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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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資料如有疏漏,本中心得請發行人提供補充資料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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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應自本中心函知備查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或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募集。如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經本中心同意後,得延長六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並副陳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