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規定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3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40003822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4000485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規定依據本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下稱業務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1. 槓桿交易商於其營業處所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有關帳表憑證之保存年限,除法令或本中心業務規則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定辦理。
  2. 本規定未規定者,應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之規定辦理。
  1. 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之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規定如下:
  2. 帳表憑證類別名稱

    保存年限

    各項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契約

    契約終止後五年

    各項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有關之憑證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月報表(餘額統計表)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日報表(餘額統計表)

    其他相關憑證

  1.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遇有爭議時,其相關帳表憑證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1. 第三條所定之保存年限係指自各該年度決算經股東會正式通過後起算。
  1. 槓桿交易商之帳表憑證若因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毀損、短少或滅失者,應於事發後十五日內檢具清單函報本中心備查,本中心並得視狀況派員實地勘查。
  1. 槓桿交易商依據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規定,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其從事各項業務之相關會計資料及業務憑證均得以媒體方式儲存,惟應依規定格式及需求列印。
  2. 槓桿交易商未依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規定,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其業務憑證亦得以媒體方式儲存,並應依規定格式及需求列印。
  3. 前二項媒體保存年限應依第三條所列各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規定辦理;其相關媒體儲存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2. (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1. 本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