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4249號函修正第11條、第12條條文及第8條附表二,並自115年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42189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永續報告書內揭露氣候相關資訊,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1. 一、氣候變遷對公司造成之風險與機會及公司採取之相關因應措施:
      1. (一)說明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對於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監督及治理、進行評估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所使用的指標或目標,以及說明辨識、評估及管理氣候相關風險之流程,與該辨識、評估及管理之流程如何整合於公司整體風險管理制度。
      2. (二)公司考量營業活動對氣候變遷之衝擊,以及公司所面臨之(氣候)轉型風險與(氣候)實體風險。若氣候相關風險係屬重大,並應制定相關應對策略。
      3. (三)說明所辨識之氣候風險與機會如何影響企業之業務、策略及財務。
      4. (四)評估氣候風險對產品及服務之衝擊,包括產品及服務在不同情境下面臨財務損失之韌性。
    2. 二、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進行之盤查及確信情形(附表二)。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宜於永續報告書揭露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之盤查及確信情形(附表二)。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下列時程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
    1. 一、資產管理規模達新臺幣六千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起編製與申報前一年度永續報告書。
    2. 二、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三千億元以上未達六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編製與申報前一年度永續報告書。
    3. 三、資產管理規模未達新臺幣三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編製與申報前一年度永續報告書。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下列時程導入國際資安管理標準及取得資安人員國際證照或專業證照:
    1. 一、資產管理規模達新臺幣六千億元以上者,其資安人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取得國際證照,並應於一百一十三年導入國際資安管理標準。
    2. 二、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三千億元以上未達六千億元者,其資安人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取得國際證照或專業證照。
    3. 三、從事自動化理財業務者,其資安人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取得國際證照或專業證照。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下列時程揭露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之盤查資訊,與範疇一及範疇二中程及長程減碳目標與策略:
    1. 一、資產管理規模達新臺幣六千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盤查資訊,公司之中程及長程減碳目標與策略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
    2. 二、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三千億元以上未達六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盤查資訊,公司之中程及長程減碳目標與策略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
    3. 三、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一千億元以上未達三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盤查資訊,公司之中程及長程減碳目標與策略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
    4. 四、資產管理規模未達新臺幣一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盤查資訊,公司之中程及長程減碳目標與策略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起揭露。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下列時程揭露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之確信資訊:
    1.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資產管理規模達新臺幣六千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確信資訊。
    2. 二、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三千億元以上未達六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確信資訊。
    3. 三、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一千億元以上未達三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八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確信資訊。
    4. 四、資產管理規模未達新臺幣一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九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確信資訊。
  5. 本作業辦法所稱之資產管理規模為前一年度各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管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含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總額、全權委託投資契約金額、對客戶資產具運用決定權之證券投資顧問契約其契約金額及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其代理之境外基金國內投資人持有金額加總後予以平均。
  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編製前一年度永續報告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金融控股公司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子公司屬上市或上櫃公司者,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編製公司之永續報告書。
    2. 二、上市或上櫃之金融控股公司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子公司非屬上市或上櫃公司者,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永續發展資訊可合併至其金融控股公司所編製之永續報告書揭露,而不需另行編製公司之永續報告書。該金融控股公司所編製之永續報告書,其內容應可個別辨識屬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推動永續發展之具體作為,且內容至少應包括本作業辦法及相關規定所定應揭露之項目。
    3. 三、非上市或上櫃之金融控股公司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子公司非屬上市或上櫃公司者,依前款規定編製永續報告書。
  1. 辦理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溫室氣體之確信人員及所屬機構,應符合「上市上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所訂之資格條件。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永續報告書公布於公司網站專區及向本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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