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4249號函修正第11條、第12條條文及第8條附表二,並自115年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4218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永續報告書內揭露氣候相關資訊,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
一、氣候變遷對公司造成之風險與機會及公司採取之相關因應措施:
-
(一)說明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對於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監督及治理、進行評估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所使用的指標或目標,以及說明辨識、評估及管理氣候相關風險之流程,與該辨識、評估及管理之流程如何整合於公司整體風險管理制度。
-
(二)公司考量營業活動對氣候變遷之衝擊,以及公司所面臨之(氣候)轉型風險與(氣候)實體風險。若氣候相關風險係屬重大,並應制定相關應對策略。
-
(三)說明所辨識之氣候風險與機會如何影響企業之業務、策略及財務。
-
(四)評估氣候風險對產品及服務之衝擊,包括產品及服務在不同情境下面臨財務損失之韌性。
-
-
二、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進行之盤查及確信情形(附表二)。
-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宜於永續報告書揭露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之盤查及確信情形(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