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系統公告:為了提供更穩定的服務,機房電路設備汰換新,系統將於114/2/22~23、114/2/28~3/2停止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槓桿交易商自律規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30005392號函修正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滿一年後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57701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第5-1條
本自律規則所稱之一般客戶,指業務規則第七條之一般客戶。
槓桿交易商與一般客戶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應依下列原則辦理徵信︰
一、槓桿交易商應建立對一般客戶徵信評估之內部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資力證明項目、資力額度評估與交易額度評估程序。
二、就一般客戶之資力證明審慎評估其資力額度及風險承擔能力後,核定其交易額度。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核定超過五十一萬美元名目本金之交易額度者,應請一般客戶提出資力證明,且不得超過資力額度之三十倍。
(二)對於未提供資力證明或經評估資力額度未超過一萬七千美元之一般客戶,應核定其不超過五十一萬美元名目本金之交易額度。
槓桿交易商應每年對一般客戶辦理徵信,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核定不超過五十一萬美元名目本金之交易額度。
二、槓桿交易商認定之靜止戶。
槓桿交易商對前項第二款未辦理徵信之一般客戶,應核定其不超過五十一萬美元名目本金之交易額度。
槓桿交易商得因一般客戶申請或基於專業及風險考量,知悉一般客戶資力變動時,辦理徵信。
調整交易額度時,應完備徵信程序,並以適當方式通知一般客戶。
槓桿交易商應將一般客戶之申請紀錄、徵信評估、審核相關紀錄與通知紀錄,連同所簽訂槓桿保證金契約文件留存備查。
第5-2條
槓桿交易商向一般客戶提供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般客戶槓桿保證金契約持倉部位名目本金總金額不得超過交易額度。
二、一般客戶同時持有單一契約買方部位及賣方部位者,得以買方與賣方部位名目本金相抵後之名目本金差額計入前款名目本金總金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