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槓桿交易商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30005392號函修正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滿一年後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57701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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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向一般客戶提供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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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客戶槓桿保證金契約持倉部位名目本金總金額不得超過交易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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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客戶同時持有單一契約買方部位及賣方部位者,得以買方與賣方部位名目本金相抵後之名目本金差額計入前款名目本金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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