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為了提供更穩定的服務,機房電路設備汰換新,系統將於114/2/22~23、114/2/28~3/2停止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6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001768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第1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46138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股票者,每一契約之約定標的物為二千股標的證券;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每一契約之約定標的物為一萬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標的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每一契約之約定標的物數量由本公司另定之。
  2. 除前項規定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加掛契約如下:
    1. 一、標的證券為股票者,得加掛約定標的物為一百股標的證券之契約。
    2. 二、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得加掛約定標的物為一千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之契約。
  3. 股票期貨契約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約定標的物從其規定。
  1. 股票期貨契約交易之報價以元為單位,標的證券為股票者,契約乘數為二千;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契約乘數為一萬;標的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契約乘數由本公司另定之。
  2.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加掛之契約,其契約乘數如下:
    1. 一、加掛約定標的物為一百股標的證券者,契約乘數為一百。
    2. 二、加掛約定標的物為一千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者,契約乘數為一千。
  3. 前二項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契約乘數從其規定。
  4.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股票者,報價之最小升降單位如下:
    1. 一、報價未滿十元:零點零一元。
    2. 二、報價十元以上,未滿五十元:零點零五元。
    3. 三、報價五十元以上,未滿一百元:零點一元。
    4. 四、報價一百元以上,未滿五百元:零點五元。
    5. 五、報價五百元以上,未滿一千元:一元。
    6. 六、報價一千元以上:五元。
  5.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報價之最小升降單位如下:
    1. 一、報價未滿五十元:零點零一元。
    2. 二、報價五十元以上:零點零五元。
  1.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同一標的證券期貨契約之同方向未沖銷部位合計數,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標的證券之分級部位限制數:
    1. 一、第一級:自然人以八千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二萬四千個契約為限,造市者以六萬個契約為限。
    2. 二、第二級:自然人以四千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一萬二千個契約為限,造市者以三萬個契約為限。
    3. 三、第三級:自然人以二千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六千個契約為限,造市者以一萬五千個契約為限。
  2.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加掛之契約,其未沖銷部位依下列規定折算後,併入前項同一標的證券股票期貨契約同方向未沖銷部位合計數:
    1. 一、一百股標的證券之契約依契約乘數二十比一折算。
    2. 二、一千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之契約依契約乘數十比一折算。
  3. 第一項造市者持有之未沖銷部位合計數,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4. 第一項所稱標的證券之分級規定如下:
    1. 一、第一級:最近三個月份的總交易量達十六億股或單位以上;或最近三個月份的總交易量達十二億股或單位以上,且目前在外流通股數、指數股票型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國內募集及銷售單位總數達三十二億股或單位以上。
    2. 二、第二級: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八億股或單位以上;或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六億股或單位以上,且目前在外流通股數、指數股票型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國內募集及銷售單位總數達十六億股或單位以上。
    3. 三、第三級:未符合前二款規定者。
  5. 前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在外流通股數,係指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扣除下列各款之股份:
    1. 一、全體董事、監察人應持有之法定持股成數。
    2. 二、已質押股數。
    3. 三、新上市或上櫃公司強制集保之股數。
    4. 四、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已買回未註銷之股份。
    5. 五、經主管機關限制上市或上櫃買賣之股份。
  6. 本公司每三個月或依市場狀況,依第二項規定審視標的證券所適用之級數。
  7. 部位限制之提高,自本公司公告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生效,部位限制之降低,於公告日該期貨已上市之次近月份契約到期後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生效。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
  8. 前項部位限制降低時,交易人於生效日前持有而逾越調降後限制標準之部位,得持有至契約到期日止,但尚未符合調降後之限制標準前,不得新增部位。
  9. 交易人違反部位限制規定者,本公司得限制交易人新增部位,或命令期貨商在不影響市場價格的情況下了結交易人部位。
  10.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要,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11.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本契約之未沖銷部位合計數,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12. 交易人持有股票期貨契約之未沖銷部位,除本條規定外,另應符合本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之規定。
回上方